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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肃性。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标准1万元以上;当事人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征收标准1.6万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农村人口,另一方城镇居民,征收标准1.3万元以上。
2、多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标准3万元以上;当事人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征收标准5万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农村人口,另一方城镇居民,征收标准4万元以上。
3、二女户及独男户多生育一子女: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标准4万元以上;当事人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征收标准6万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农村人口,另一方城镇居民,征收标准5万元以上。
4、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婚外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标准6.5万元以上;当事人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征收标准10.5万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农村人口,另一方城镇居民,征收标准8.5万元以上。
5、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及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标准10万元以上;当事人双方均为城镇居民,征收标准15万元以上;若当事人一方农村人口,另一方城镇居民,征收标准12.5万元以上。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许建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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