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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高速公路网东山联络线(东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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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7: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海西高速公路网东山联络线
(东山段)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11月28日以国土资函〔2012〕943号文批准海西高速公路网东山联络线《征收土地方案》,现将该方案涉及东山县境内用地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海西高速公路网东山联络线(东山段)工程建设项目。
二、本项目用地位置:本项目位于杏陈镇磁窑村至樟塘镇前马村。
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及所在地:本项目共需征收土地72.5907公顷,地类为水田3.4546公顷、旱地23.7947公顷、果园23.3239公顷、其他园地0.3044公顷、有林地5.7974公顷、灌木林地0.1991公顷、村庄(空闲地)1.4485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5961公顷、农村道路2.7867公顷、水库水面0.3584公顷、坑塘水面4.2429公顷、沟渠0.4132公顷、设施农用地0.4268公顷、田坎3.414公顷、裸地1.9424公顷、其它草地0.0876公顷,其中:
1.樟塘镇下湖村集体所有土地2.2863公顷,地类为旱地0.0933公顷、果园0.8797公顷、有林地0.0518公顷、村庄(空闲地)0.1453公顷、农村道路0.1485公顷、田坎0.0144公顷、裸地0.9533公顷;
2.樟塘镇前马村集体所有土地3.82公顷,地类为旱地0.1974公顷、果园2.2098公顷、有林地0.9148公顷、村庄(空闲地)0.3022公顷、农村道路0.1654公顷、田坎0.0304公顷;
3.樟塘镇港西村集体所有土地16.9407公顷,地类为水田0.0093公顷、旱地1.7901公顷、果园10.9628公顷、有林地2.6505公顷、灌木林地0.0106公顷、农村道路0.1933公顷、坑塘水面0.3646公顷、沟渠0.109公顷、设施农用地0.0488公顷、田坎0.2139公顷、裸地0.5878公顷;
4.杏陈镇后林村集体所有土地23.7885公顷,地类为水田1.207公顷、旱地13.3579公顷、果园1.1728公顷、有林地0.2689公顷、灌木林地0.0644公顷、村庄(空闲地)0.8961公顷、风景及特殊用地0.5961公顷、农村道路1.6505公顷、坑塘水面1.8124公顷、沟渠0.0299公顷、设施农用地0.2201公顷、田坎2.0258公顷、裸地0.399公顷、其他草地0.0876公顷;
5.杏陈镇磁窑村集体所有土地6.4224公顷,地类为水田0.7947公顷、旱地2.2486公顷、果园0.6687公顷、其他园地0.2861公顷、灌木林地0.1241公顷、村庄(空闲地)0.02公顷、农村道路0.21公顷、坑塘水面1.5545公顷、沟渠0.0574公顷、设施农用地0.0808公顷、田坎0.3775公顷;
6.杏陈镇张家村集体所有土地19.3328公顷,地类为水田1.4436公顷、旱地6.1074公顷、果园7.4301公顷、其他园地0.0183公顷、有林地1.9114公顷、村庄(空闲地)0.0849公顷、农村道路0.419公顷、水库水面0.3584公顷、坑塘水面0.5114公顷、沟渠0.2169公顷、设施农用地0.0771公顷、田坎0.752公顷、裸地0.002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水田及旱地每公顷的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补助标准为43.125万元。
2.果园每公顷的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补助标准为17.25万元。
3.其他园地每公顷的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补助标准为16.3875万元。
4.有林地及灌木林地(非经济林)每公顷的土地补偿和劳力安置补助标准为10.35万元。
5.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及田坎每公顷的土地补偿标准为27.525万元。
6.坑塘水面、沟渠及水库水面每公顷的土地补偿标准为18.975万元。
7.村庄(空闲地)每公顷的土地补偿标准为39万元。
8.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每公顷的土地补偿标准为27.525万元。
9.裸地及其它草地每公顷的土地补偿标准为6.75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安置方法进行安置,涉及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杏陈镇磁窑村、后林村、张家村和樟塘镇港西村、下湖村、前马村村委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3日
发表于 2013-3-4 17: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通告中的第七条内容,很“强盗逻辑”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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