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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涉嫌打死人案件]拒绝家属请专家参与尸检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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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10: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18日,在哈尔滨“10·11”伤害致死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称:“网上传言不真实,目前还未进行尸检。因为死者家属要求自己邀请专家参与尸检。”并且称:“我们十分理解家属的要求,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正在积极做家属的思想工作。”

  哈尔滨“10·11”伤害致死案件尸检未进行的原因,原来是死者家属方“要求自己邀请专家参与尸检”,但公安机关却不同意,并在“积极做家属的思想工作”。这是无形中拖延了尸检时间,从而公众的疑虑无法及时得到消解。

  公安机关之所以不让死者家属方“要求自己邀请专家参与尸检”,是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人,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家属到场。”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看来,公安机关的行为确有法律依据,但其实不然。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但法律并没有禁止死者家属自己聘请专家参与尸检。公安机关有权解剖尸体与死者家属聘请专家参与尸检,并不冲突。因此,公安机关拒绝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法律依据不足。

  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其实更有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古人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尸检同样如此,只有多方参与,不断进行质疑,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管卢洪喜表示,哈尔滨“公安机关必要时将通过省公安厅技术部门邀请最高检、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律师、公证处的、还有媒体的朋友们,在他们见证下全程录像进行尸检”。但即使最高检、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参加,他们也只是行政级别更高而已,并不表明一定更高明;而媒体朋友监督,也是“外行看热闹”,他们无法取代死者家属请来的专家的作用。死者家属邀请来的专家会敢于挑刺、善于挑刺,从而使得鉴定结论能经受历史的检验。

  不仅如此,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更能体现程序上的正义。哈尔滨“10·11”伤害致死案件中,六名犯罪嫌疑人都是警察,而且有的就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的警察,若由哈尔滨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尸检,这在程序上容易引起死者家属和公众质疑。而让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能消除这种猜疑,体现程序正义。而且,如果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不服,再申请重新鉴定的话,就可能形成多头鉴定的局面,容易引发争议,且浪费诉讼资源;还不如从一开始就让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以便有关疑问能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世界上有关鉴定人的制度有两类,大陆法系普遍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往往由法官从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当中选择鉴定人;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视为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是否需要鉴定、进行何种鉴定以及由谁来进行鉴定等事项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我国遵循大陆法系的鉴定体制,鉴定往往由公安司法机关垄断, 但当事人也有要求补充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中,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如果当事人愿意,并且有能力聘请专家,就允许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参与鉴定,这样有利于消除各方争议,体现程序公正。

  所以,我也想做做哈尔滨公安机关的思想工作:不妨允许死者家属邀请专家参与尸检,这不仅能满足死者家属对于公正执法的期望,消除公众的猜疑,对于公安机关的声誉也是一种维护。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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