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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抛妻弃子20年,起诉离婚要家产不要儿女

热度 2已有 530 次阅读2010-5-27 09:49 |

我,黄亚香,62岁,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杏陈镇礁头村村民。
我丈夫,王锡钦,63岁,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杏陈镇礁头村村民。
以下我的描述皆为事实,希望大家看到后能帮我这无助的老母亲。
自从1990年起,王锡钦(以下简称王)抛下我和3个子女(当时女儿18. 岁、大儿子14岁、小儿子11岁),长期在外与其他女性同居,生子。
第一例:王长期与漳州市平和县的赖某(涉及到第三人都不留全名,避免对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如果有记者、律师、公检法机关来帮助我,我可以提供)从1990年在我县的康美镇东沈村现百亿新城旧址的农场非法同居4年之久,并生下两女,其一被我县铜陵镇铜钵村一个叫阿爽的老阿婆家抱养;另外一个由东沈村荣义药店小叶接生,后来王与赖某又转移到我县西埔镇坑北村二零山,在那里又产下一男,取名王文才。王化假名王某德将自己,赖某及其次女,儿子四人户口落籍在坑北村。过后王与赖某谎称王化名死亡,将赖某户口移出坑北村,改嫁到台湾省。2005年王与赖某因为纠纷告上东山县法庭,法院卷宗有双方承认非法同居,并产下三儿女的证据。在此期间我茫然,彷徨,无助,同时承担养育儿女照顾家庭的重担,总期望王能念着儿女,帮帮我,可是我从开始对王的期望慢慢的变成了彻底的失望。

说到这里,让我觉得意外的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非婚生的严重超生,居然没有相关的计生管理找他呢,明显他已经严重触犯了计生条例的。
说起来这应该也不能算是第一例,早在1986年之前,王就与本村有夫之妇黄某通奸长达8年之久,并因此受过杏陈镇派出所的治安处罚。当时黄某夫家出动全宗族来我家打砸破坏农具,家产,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王还与本村的另一个有夫之妇何某通奸,并产下一子,被漳州市云霄县常山大水崛村村民抱养。王从来没有因为他的行为有任何的悔改之意,任意而为,从来没有顾忌到我的感受。而我因为三个儿女的缘故,也痛苦的强忍着。
第二例,王在赖某嫁人后,与我县杏陈镇后林村的未婚女性高某从2004年起,非法同居至今。并生下儿女2个,寄养他人。
今年3月,王向法院提起上诉,以离婚,获得房产为诉讼请求。一忍再忍的我决定将王的行径公诸于众,并努力寻求确凿证据,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2010年3月4日凌晨,我与儿女前去王目前居住的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256号探查埋伏抓奸,当时凌晨一点多向110报案重婚非法同居,西埔镇派出所出警当场抓到奸情,当着三个出警警察的面,王竟然挥拳,狠狠的打在我的胸口。当时育新路很多居民群众出来围观。现在出警人员却说我当时报案的是嫖娼!
现在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重婚罪为由起诉王,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道。可是目前我的诉讼需要我自己来举证,可是没有公安机关的支持,我要拿到有力的证据是那么的困难,所以希望公检法机关能对王提起公诉,得到的答复是此案件的社会影响不足,不能立案。
现在无助的我希望能得到社会的帮助,希望大家能帮我来出出主意,能把我这个流氓丈夫绳之以法。
以下为我的真实联系方式:
王石波(小儿子)
手机:13950007383
王石宝(大儿子)
手机:15980933446
王冬娇(大女儿)
手机:13275022507

 

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shinor 2010-5-27 09:49
以下是我了解了一些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查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回复 shinor 2010-5-27 09:50
以下是我了解的一些类似的重婚案例:
重婚案例:
范某,男,26岁。范某于2004年与孙某谈恋爱并于2005年9月生育一子,2006年过完新年,范某独身一人去广东打工。打工期间,范某遇到谷某。谷某24岁,已婚,因与丈夫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而离家出走,只身来到广东打工。范某与谷某一见钟情,很快进入热恋状态,彼此觉得找到了知己,于是二人在2008年3月23日在教堂举行了婚礼,并在4月1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孙某在家察觉丈夫范某对自己感情有变,于是偷偷去了广东找范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愤怒。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范某和谷某被刑事拘留。本案中,范某与谷某都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后再次结婚,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应当以重婚罪追究范某和谷某的刑事责任。

重婚案例:
李某和王某是邻村,经人介绍结婚,一起在县城做小生意,虽然日子不是很宽裕,但是感情很好,并且随妻子李某生下一子,这个家庭更是幸福快乐。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某和丈夫的生意逐渐做大,李某觉得该享福的时候,婆婆患病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公公去世早,王某又是独子,李某决定回农村老家,照顾婆婆,孩子留在县城上学。后来李某听闻自己丈夫在县城包“二奶”,已经一年多了。后来证实属实,丈夫在县城某小区买房,家具家电一应俱全,与“二奶”公开住在一起,小区街坊邻居、保安皆认为他们是夫妻。李某质问王某后,王某干脆提出离婚,说儿子归他,农村老家房子归李某。李某上大学的侄女告诉她,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王某却说他并没有和“二奶”领结婚证,不算重婚。
那么王某到底是不是重婚呢?如果是,他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虚假的手段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另一种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虽然没有和情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在小区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街坊邻居,物业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已经构成重婚罪。
回复 xixi2253 2010-5-27 11:19
告重婚罪取证相当难,建议跟他离婚,争取自己的财产权,不要再把有限的生命浪费在这种人身上了,好好过自己的后半生。
回复 马雀 2010-5-27 19:52
建议请律师,或向律师咨询。
回复 shinor 2010-5-28 09:00
现在希望能提起公诉,现在的难度就是在公诉这块了,检察院的说社会影响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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